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邓析

邓析

邓析于前545逝世,前501出生,是河南新郑人,郑国大夫,春秋末期思想家,“名辨之学”倡始人。邓析的法律思想主要有:①反对“刑书”,私造“ 竹刑”。他不但反对旧的奴隶主贵族,也反对以子产为代表的继承周礼的新贵族。传说,他聚众讲学,招收门徒,传授法律知识与诉讼方法,还以类似 讼师身份帮助民众打官司(被戏称为春秋末期的律师)。

个人资料

  • 姓名邓析
  • 所处时代春秋时代
  • 民族族群华夏族
  • 出生地郑国(今河南新郑)

详细介绍

  邓析简介

  邓析的法律思想主要有:①反对“刑书”,私造“ 竹刑”。他不但反对旧的奴隶主贵族,也反对以子产为代表的继承周礼的新贵族。他不满子产所铸刑书,私自编了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,把它写在竹简上,叫做“竹刑”。②私家传授法律。传说,他聚众讲学,招收门徒,传授法律知识与诉讼方法,还以类似 讼师身份帮助民众打官司(被戏称为春秋末期的律师)。

  生平 子产执政时曾任郑国大夫,是一位具有法家思想萌芽的政治家与思想家。《荀子·非 十二子》谈到:邓析“不法先王,不是礼义。”他反对将先王作为自己效法的榜样,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反对礼治的思想家。

  他比子产还要激进,对子产所推行的一些政策不满,曾经“数难子产之政”。甚至对于子产的铸刑书他也多有批评,于是自编了一套更能适应社会变革要求的成文法,将其刻在竹简上,人称“竹刑”。晋人 杜预说:邓析“欲改郑所铸旧制,不受君命,而私造刑法,书之于竹简,故言‘竹刑’。”对于竹刑的具体内容,我们虽然不得而知,但从古人的评价即可看出,它是要改变郑国的旧制,既不效法先王,不肯定礼义,也不接受当时国君的命令,只能是体现新兴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东西。传授法律知识,承揽诉讼。

  邓析还聚众讲学,向人们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,并帮助别人诉讼。《 吕氏春秋》说:邓析“与民之有讼者约,大狱一衣,小狱襦裤。民之献衣而学讼者不可胜数。”相当于收取律师诉讼费,大家发现干这项工作收益不错,于是又纷纷参加他的法律培训班。他擅长辩论,有人称他“操两可之说,设无穷之词”,但广大民众对于他的成功却十分敬佩。

  在诉讼的过程中,他敢于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,“以非为是,以是为非。”在他的倡导下,郑国出现了一股新的思潮,“郑国大乱, 民口欢哗。”对当时的统治者造成严重威胁。继子产、子大叔而任郑国执政的 姬驷歂对付不了这种局面,于是“杀邓析,而用其竹刑。”他们杀其人而用其法,可见其竹刑的合理性。

  另外,晋国的 赵盾、 赵鞅父子, 叔向、 士会等,也具有法家思想的萌芽。赵鞅曾在晋国铸了铁鼎,即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在铁鼎上。它与子产铸刑鼎、邓析作竹刑一样,都是法家先驱者制定法律和将法令条文公诸于世的一种重大举措,这是对“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”的奴隶制的礼治的否定。与此同时他们还提出过“治国制刑,不隐于亲”,“同罪异罚,非刑也”等主张法律平等、公正的执法原则。所有这些都成为后世法家思想的重要来源。

  邓析两可说

  邓析的一个重要思想,就是“两可说”。在正统观点看来,这是一种“以非为是,以是为非。是非无度”的诡辩论,简单地说,就是模棱两可、混淆是非的理论。《吕氏春秋·离谓》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:洧河发大水,郑国有一个富人被大水冲走淹死了。有人打捞起富人的尸体,富人的家人得知后,就去赎买尸体,但得到尸体的要价很高。于是,富人家属就来找邓析,请他出主意。邓析对富人家属说:“你安心回家去吧,那些人只能将尸体卖你的,别人是不会买的。”于是富人家属就不再去找得尸者买尸体了。得尸体的人着急了,也来请邓析出主意。

  邓析又对他们说:“你放心,富人家属除了向你买,再无别处可以买回尸体了。”从这个故事来看,邓析对买卖尸体双方所说的话,确实有一点诡辩的嫌疑,但是,邓析在这件事情中只是一个中立者,所以他没有义务和责任一定要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说话。而且,得尸者和赎尸者各有正当的理由,邓析也没有理由偏袒任何一方。因此,双方在向邓析咨询的时候,他就只能为对方出有利于其权益的主意。邓析的回答都是正确的,而且反映出他已经具有了相当完整的朴素辨证观念。

  在邓析看来,辩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,不能任意胡说,否则就会带来祸患,特别是辩论必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,所以“两可”虽然不失为一种辩说方法,但不可滥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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